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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規定
來源:
時間:2014年02月27日
【字體:大中小】
1. 留學期限在12個月及以下的留學人員,留學期間不享受回國及赴第三國休假、收集資料、學術訪問、旅游或探親休假。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回國或赴第三國者,報教育處(組)審批,按實際離境天數扣發獎學金。擅自離烏者,按違約處理。
2. 留學期限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之間的,可回國休假、收集資料、學術訪問、旅游或探親,時間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旅費自理。留學期限在24個月(不含)以上,每滿12個月可回國一次,一次不超過1個月,如兩年以上假期合并使用,單次不超過2個月,獎學金照發,旅費自理?;貒鴷r間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自超出之日起扣發獎學金。
在上述規定留學期限內赴第三國休假、收集資料、學術訪問、旅游或探親,費用自理;如果1次不超過15天,獎學金照發;如果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在同一年度內,回國或赴第三國只能選擇一項,不能同時享受。
3. 回國或赴第三國只能利用假期時間,并須征得留學院校和導師同意,報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