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保證留學效益,留學人員不宜在留學期間生育。情況特殊必須生育者,應立即回國?;貒?,進修人員的公派留學資格自行取消,大學生、研究生的留學資格是否保留,由教育處(組)報請留基委審批。如保留資格,產假不得超過六個月,回國生育期間的獎學金停發。
2. 留學人員入學后,根據烏方有關規定自行辦理醫療保險。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的留學人員, 應及時申請報批,回國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