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QQ群上定下了“死亡之約”的某大學的大一學生和 一個剛畢業(yè)的待業(yè)青年,在麗水一家酒店里,他們一起點上炭火自殺。結果,麗水小伙中途放棄,上海小伙結束了自己年輕的生命。死者家屬將騰訊公和幸存者一起告上了法庭。
起訴方律師觀點:
幸存者和騰訊公司都需擔責:對于騰訊和小張的上述理由,死者小范的代理律師進行了答辯。
他認為,小張在QQ自殺群里發(fā)布自己的姓名、地點、手機號碼,明確邀請小范參與自殺。雖然小范曾經(jīng)也有過自殺念頭,但是真正堅定他自殺念頭的,是小張發(fā)布的信息。因此,小張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付出相應的行為后果。
對于騰訊公司的責權,小范的代理律師也給出了看法:作為一家專業(yè)的軟件公司,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對QQ群網(wǎng)絡平臺上的違法有害信息進行監(jiān)控、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有害信息傳輸,但騰訊公司一直未履行監(jiān)控義務,事發(fā)后也沒有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致使本案有關的有害信息長期存在。騰訊公司對范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011年3月3日上午9點,這一備受關注的因自殺群而導致騰訊面臨起訴案件二審在麗水市中院開庭審理。法院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評議,擇日宣判。 |